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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来源:艾特贸易2017-11-22
简介当电力系统在实际可能的各种运行情况下,因故突然发生有功功率缺额后.必须能及时切除相应容量的部分负荷,使保留运行的系统部分能迅速恢复到额定频率附近继续运行,避免发生
当电力系统在实际可能的各种运行情况下,因故突然发生有功功率缺额后.必须能及时切除相应容量的部分负荷,使保留运行的系统部分能迅速恢复到额定频率附近继续运行,避免发生频率崩溃,也不使事件后的系统频率长期悬浮于某一过高或过低的数值。因此,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的频率下降过程,应保证系统低频值与所经历的时间能与运行中机组的自动低频保护和电网间联络线路的低频解列保护相配合,频率下降的最低值还必须大于核电厂冷却介质泵低频保护的整定值,并留有不小于0. 3~0. 5Hz的裕度,以保证这些机组继续联网运行。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火电厂的继续安全运行,应限制频率低于47. 0Hz的时间不超过0. 5s,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2)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减负荷的数量,应使运行系统稳态频率恢复到不低于49. 5Hz的水平。为了考虑某些难以预计的可能情况,应增设长延时的特殊动作轮,使系统运行频率不致长期悬浮在低于49. 0Hz的水平。
(3)因过切负荷引起恢复期系统频率过调,其最大值不应超过51Hz,并必须与运行中机组的过(高)频率保护相协调,且留有一定裕度,以避免高度自动控制的大型汽轮发电机组在过频率过程中可能误断开而进一步扩大事故。
(4)自动低频减负荷的先后顺序应按负荷的重要性进行安排。
(5)宜充分利用系统的旋转备用容量,当发生使系统稳态频率只下降到不低于49. 5Hz的有功功率缺额时,自动减负荷装置不应动作;应避免因发生短路故障及失去供电电源后的负荷反馈引起自动减负荷装置误动作,但不考虑在系统失步振荡时的动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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