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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来源:艾特贸易2017-11-22
简介2002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 2002 年 1 1 月 1 日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 1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充分反映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有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
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所以,各级领导干部,各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位从业人员必须以提高自觉性、增强责任性的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安全生产法》。
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可以极大的增强全民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凸现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有法可依的价值,进而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业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直接涉及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亦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的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二00三年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擅自上岗的,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共九条,九条内容具体规定了生活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八项权利如下: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三项义务,具体如下: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因此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被具体的确定下来,如果我们能够切实做到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就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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