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电气技术 > 电气技术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来源:艾特贸易2018-09-28
简介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 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2) 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当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2)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3)依法订立的原则。包括订立合同的目的要合法,订立合同的主体要合法,订立合同内容要合法。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包括:①用人单位公布招生简章,确定被要方。②被要方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③全面考核,择优录用。④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双方签名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指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不包括当事人的变化。
(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同意变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经营需要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当事人另一方得知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以前,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d.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解散或破产的。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