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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来源:艾特贸易2017-11-22
简介新中国成立 60 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其体系如下所示: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
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
遇。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
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一、相关法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核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原则上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们比较熟悉的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就在第六章的第五十五条中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了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0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4.其他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的法律。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内容的法律。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此外,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依据《宪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行政、制度、责任以及重要的究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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